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专项发展规划由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域发展规划,经发展规划编制责任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经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