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发展规划编制责任单位对在衔接协调、征求意见、论证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合理采纳。未经衔接协调、征求意见以及论证的发展规划,不予审核。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