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发展规划编制责任单位对在衔接协调、征求意见、论证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合理采纳。未经衔接协调、征求意见以及论证的发展规划,不予审核。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