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

(二)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发展规划;

(三)各专项发展规划之间互不矛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