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编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二)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发展规划;(三)各专项发展规划之间互不矛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