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一)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有重大调整的;(二)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四)上级发展规划发生变更需要调整的;(五)依法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