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完成。

对列入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应当优先保障。

对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的项目,不得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