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发展规划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责任单位应当做到:

(一)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将规划文本的有关内容,以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询社会意见;

(三)经衔接协调、公开征求意见后,组织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