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发展规划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责任单位应当做到:(一)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将规划文本的有关内容,以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询社会意见;(三)经衔接协调、公开征求意见后,组织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