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在总体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专项发展规划由编制责任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后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