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 制定机关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2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
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六)获得合法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七)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协议书约定条件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超出登记范围或者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鉴定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六)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或者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
(七)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八)采用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当,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的;
(九)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的。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
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调整,或者备案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三)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四)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六)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七)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违反回避规定的;
(九)私自接受委托的;
(十)违规收费的;
(十一)作虚假鉴定的;
(十二)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