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六)获得合法报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