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