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