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