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协议书约定条件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