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