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