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