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