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