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