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