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