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7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5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测绘工作经费,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基础测绘的投入。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自治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级基础测绘的设施建设;
(五)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二款、第三款所称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包括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卫星大地测量控制网、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等现代卫星大地测量基础设施。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中,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图更新周期,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周边区域,铁路、省道以上等级道路沿线等区域不超过一年,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厂矿区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三年,其他区域不超过五年。
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级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制度。
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经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
有关单位开展与地理信息相关的调查、普查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第三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国家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应急测绘需要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即时组织,提供保障。
第四章测绘资质资格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乙级以下测绘资质,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的审批。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和应用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将上一年接收的测绘成果目录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管制度和基础测绘成果的异地备份存放制度,采取措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存放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驻自治区部队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师级以上单位作战部门的公函;自治区外的部队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持自治区所属战区作战部门的公函。
对外提供或者携带涉密测绘成果出境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标准样图,供无偿使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公益性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对测绘成果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三)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测量标志普查、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开展普查和维修。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规范。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设置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两百米。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在地面测量标志占地三十六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或者地下标志占地十六平方米至三十六平方米的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国家及自治区设置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本级设置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市场信用和测绘评标专家资格的监督检查,及时为参与市场投标的测绘单位出具信用报告。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测绘单位拟将测绘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投标单位报价低于平均报价百分之二十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低于成本,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在实施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服从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
向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的;
(二)未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及时为参与市场投标的测绘单位出具信用报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