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