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自治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级基础测绘的设施建设;

(五)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二款、第三款所称现代空间定位基础框架,包括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卫星大地测量控制网、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等现代卫星大地测量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