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

驻自治区部队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师级以上单位作战部门的公函;自治区外的部队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持自治区所属战区作战部门的公函。

对外提供或者携带涉密测绘成果出境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