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