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市场信用和测绘评标专家资格的监督检查,及时为参与市场投标的测绘单位出具信用报告。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测绘单位拟将测绘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