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国家及自治区设置的测量标志普查、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开展普查和维修,保证永久性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普查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测量标志普查、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开展普查和维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