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测绘资质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乙级以下测绘资质,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的审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