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检查、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其档案,并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国家及自治区设置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本级设置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