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实行统一审核与发布制度。

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经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

有关单位开展与地理信息相关的调查、普查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