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