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第十条有效地理国情监测包括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和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级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制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