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