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依法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