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 制定机关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7月31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征收、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林业、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地震、电力、人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需要和评估结果确需变更和修订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将变更和修订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以及图纸等向社会公示,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在布局专项规划中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九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每一至一点五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至三十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三至五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六至四十二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
(四)每八至十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至五十四个班规模的高中建设用地;
(五)各县(市、区)原则上要设置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一所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配建一所公办幼儿园,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小学和一所公办初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龄人口变动情况,在边远农村合理设置小学教学点、寄宿制学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在旧城改造或者新区开发时统筹解决。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省以上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整,并安排不少于原校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调整,调整的土地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临时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无偿退还临时用地。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新建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新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七)周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和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建设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依照前款规定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确保供地。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装修,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建筑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舍维护管理、保障维护经费、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督促学校履行对校舍进行检查、维护的主体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将校舍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已经建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未达到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不得设立抵押担保。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校舍、设施、场地及其产权相关资料无条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并将配建的中小学校举办为公办学校,配建的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择优引入社会资本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移交和投入使用。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营利性民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同一举办者既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分为两个学校独立开办,两者应当互为独立的法人,财务独立核算,根据不同性质单独供地。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为教育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中小学校、幼儿园闲置校舍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布局专项规划合理调整和配置,盘活资产的资金应当用于教育事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未将布局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的;
(三)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土地的;
(五)未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在土地出让时,未将出让公告中明确的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纳入出让合同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
(八)以切割地块、零星开发等形式规避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九)未按规定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维护经费纳入预算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一)擅自改变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二)未按照规划同步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的;
(三)使用不合格或者对人体有毒有害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合格,擅自将校舍、设施、场地投入使用的;
(五)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设施、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移交的。
(一)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风、采光和日照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环保和环境照明等要求,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活动的。
第五章附则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学校的教学、办公、科研建筑用地,生活服务用房用地以及学生生产实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