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和学校产权登记制度,保证教育用地不被挪用。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省以上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整,并安排不少于原校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调整,调整的土地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临时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无偿退还临时用地。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