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校舍、设施、场地及其产权相关资料无条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并将配建的中小学校举办为公办学校,配建的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择优引入社会资本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移交和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