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小区综合开发和产业园区建设,应当根据周边人口聚集密度和新建住宅区集聚人口数量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作出扩建、增容的规划。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