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日照和师生身心健康: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新建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新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七)周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和教学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