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规划预留的教育用地,用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与民办学校举办者签订协议的形式,保证普及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办义务教育政策的同等待遇入学。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