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交通、环境、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国家、本省办学标准等因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在布局专项规划中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九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每一至一点五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至三十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三至五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六至四十二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

(四)每八至十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至五十四个班规模的高中建设用地;

(五)各县(市、区)原则上要设置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一所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配建一所公办幼儿园,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小学和一所公办初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龄人口变动情况,在边远农村合理设置小学教学点、寄宿制学校。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