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或者预留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一)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风、采光和日照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环保和环境照明等要求,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活动的。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