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将其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征收、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