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营利性民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同一举办者既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分为两个学校独立开办,两者应当互为独立的法人,财务独立核算,根据不同性质单独供地。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为教育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