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是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区等现有用地和规划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学校的教学、办公、科研建筑用地,生活服务用房用地以及学生生产实训用地。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