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 制定机关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9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5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探索建设符合内陆开放发展定位的自由贸易港。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
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总体方案,拟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推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贯彻执行;
(二)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三)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开展对外宣传、联络和交流;
(四)通过运行评估、督促检查、目标考核等方式,统筹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的实施、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的复制推广;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海关、海事、边检、外汇、金融、税务等中央在渝机构,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争取上级部门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根据总体方案规定的功能定位和目标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相互借鉴、合作联动、协同开放。
区域管理机构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管辖区域的改革试点任务,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梳理制度创新案例;
(二)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引进与建设;
(三)制定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重大措施和方案,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企业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五)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统筹推进管辖区域自贸试验区建设。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创新措施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权限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区域管理机构先行先试;创新措施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权限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政府规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章投资促进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贸试验区实行“证照分离”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审批改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措施推进改革。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前置许可的除外。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境外投资全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章贸易便利
自贸试验区应当优化海关监管方式,完善进出境安全准入管理,强化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入境货物、物品的监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改革创新,公示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定期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完善在线收付汇、出口退税申报等功能,共享国际贸易链条信息,支持扩大跨部门联网核查监管证件范围。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加强与新加坡“单一窗口”数据与信息的对接。
自贸试验区应当将企业运营信息纳入征信监管系统,探索建立基于企业诚信评价和商品风险评估的通关便利制度。
(一)实施仓储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者出区返回境内;
(二)推行通关无纸化,允许企业自选核算方式,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促进贸易业态发展;
(三)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实行智能化商品备案模式,简化备案手续;
(四)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五)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没有检疫要求的出境动植物产品,实施快速验放;
(六)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研发用样机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对入境维修复出口机电料件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
鼓励发展直接或者间接依托口岸的经济业态,完善口岸配套服务和提升便利水平,促进铁海联运、江海联运发展,强化与周边地区间的有机衔接,增强口岸辐射带动作用。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等口岸。
(一)促进内陆加工贸易发展,打造产业梯度转移的国际加工基地,完善全流程产业链,提高贸易附加值;
(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和功能性营运中心,开展研发设计和面向全球市场、风险可控的境内外维修、检测等业务;
(三)促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和培育文化产业,开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艺术品的展示、拍卖、交易业务;
(四)促进新型贸易发展,鼓励开展转口贸易、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飞机保税租赁等新业态,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大力发展国际快递物流。
第五章金融创新
(一)实施适应内陆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多种贸易业态的结算便利化措施;
(二)探索与要素市场跨境交易相适应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开展国际贸易业务;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四)允许重庆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有关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五)推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发展,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支持支付机构逐步扩大业务范围;
(六)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内各项跨境收支业务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
(七)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对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一)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二)允许区内注册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区内租赁企业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
(三)支持区内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和全球保单分入业务;
(四)探索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
(五)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境内外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六)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创新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产品的范围;
(七)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一)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二)支持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法定方式开展境外融资并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三)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五)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相适合的监管模式。
(一)符合条件的境内、境外资本在区内发起和参与设立金融机构;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专业子公司;
(三)在区内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
(四)在区内设立内外资再保险、外资健康保险、国际多式联运物流专业保险等机构;
(五)在区内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机构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一)允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庆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衍生品交易;
(三)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四)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探索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五)探索在区内开展巨灾保险服务创新;
(六)推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审批、监管制度;
(七)支持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
(八)推动跨境铁路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结算便利化。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自贸试验区和相关部门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工作。
第六章内陆开放
自贸试验区推动中欧班列(重庆)国际铁路大通道综合功能拓展和国际海关监管合作。
自贸试验区支持物流金融发展,推动构建集中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动产质押信息服务系统、物流全过程监管动态跟踪服务系统、开放式投融资对接服务系统、物流及供应链普惠性融资增信服务系统。
支持自贸试验区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依托,构建重庆市物流信息平台,推动跨通道、跨运输方式、跨区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区域合作,积极促进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的推广应用。
(一)共同推动跨境金融合作创新,探索跨境风险防控协同处置机制;
(二)建设国际航空枢纽,发展航空产业和临空经济;
(三)支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多种物流方式联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四)支持中新(重庆)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建设,鼓励增值电信业务先行先试。
第七章营商环境
支持自贸试验区司法机关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自贸试验区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建立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及时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自贸试验区企业设置检查和评比项目。
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布。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实现主要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
(一)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认定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推动国内外职业资格互认;
(二)优化完善人才的引进激励机制和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在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创业孵化、创投融资、产业扶持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各类人才提供创业与发展平台;
(三)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健康医疗、学习培训、出入境和居留等支持和便利,创新建设国际社区。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推动企业自主诚信建设。
(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协调机制;
(二)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便利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
(三)建设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平台,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五)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第八章附则
(一)自由贸易港:是指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二)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是指从事进出口的相关企业为遵守或者符合该国家(地区)进出口贸易有关规定而付出或者承担的成本。
(三)单一窗口: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向各相关政府机构,提交货物进出口或者转运所需要的单证或者电子数据等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的要求。
(四)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