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有效市投资、贸易、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推动实施相关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海关、海事、边检、外汇、金融、税务等中央在渝机构,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争取上级部门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