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探索下列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一)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二)支持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法定方式开展境外融资并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三)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五)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相适合的监管模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