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内陆开放第三十四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发挥中新互联互通项目营运中心作用,以及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功能,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推进“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联动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和成渝城市群协同发展,建立区域联动发展机制,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