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七章 营商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自贸试验区企业设置检查和评比项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