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支持依法设立下列金融机构:

(一)符合条件的境内、境外资本在区内发起和参与设立金融机构;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专业子公司;

(三)在区内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

(四)在区内设立内外资再保险、外资健康保险、国际多式联运物流专业保险等机构;

(五)在区内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机构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